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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约请型式检验机构:
申请产品制造许可的单位,在获得受理通知后,应按相关管理办法向有型式检验资格的机构提出申请制造许可的产品型式检验意向委托书,同时提交制造许可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型式检验机构根据受理通知书中申请制造许可的产品类别、品种进行型式检验。
2. 型式检验机构在接到申请单位的约请后,按双方应约定的时间,派出2~4名检验检测人员组成型式检验组,由一名具有评审资格的评审员担任组长,到制造单位进行产品抽样、并完成相关检查等工作。
3. 具体工作内容:
3.1 产品抽样:由型式检验组根据标准规定的产品抽样规则进行抽样。产品抽样应在制造单位库房中或在生产线末端经生产企业检验合格并包装好的产品中随机抽取经制造单位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的库存产品。
3.2 设计资料审查:型式检验组对抽样产品的图纸、计算书等设计资料进行审查。
3.3 型式检验:制造单位现场具备型式检验条件的,产品抽样后在制造单位现场进行试验。制造单位现场不具备型式检验条件的,产品抽样后,由制造单位负责将封好的产品发运到型式检验机构所在地;
3.4 出具型式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机构在完成产品型式检验后规定日期内出具型式检验报告(三年有效期),报告一式数份,制造单位、评审机构、受理机构一并存档。